|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是由原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在1990年批准开展的,已审定了十届近600项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这些成果代表了不同时期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的最高水准,其中有些成果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工作由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审委会主办,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秘书处设在管理现代化办公室),每年组织一届。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审定是在企业自愿申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国资委、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及全国性企业团体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企业可以直接申报。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个人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通过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审定,既搭建了一个全国性的官(政府)、产(企业、中介组织)、学(大学、科研机构)相结合的平台,也成为企业界总结交流管理创新经验的重要形式,对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管理科学研究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自1990年以来,其奖励办法一直沿用国务院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号),以后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奖励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12月20日修改)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1999年第1号令)执行。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为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审委会指定的推荐单位。主要从事国家成果材料的总结、提炼、咨询、指导与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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