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及时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管理创新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探索建立山东省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工作,参照《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其主要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二、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重点和难点。
三、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交通、建筑、商贸、农林、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和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央驻鲁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四、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国资部门、企业联合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企业团体,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负责向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推荐。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自行申报。省属以上国有企业直接推荐的成果原则上不再通过行业、地方重复推荐,推荐数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其他推荐单位推荐成果不超过5项。成果内容以主报告形式反映,并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每项成果的推荐表一式3份,书面材料一式15份,同时需通过电子邮件或3.5寸软盘(Word版本)报送电子文本。
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数据,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按统一制订的计算方法执行。
六、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维护山东省成果的严肃性。同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反对一切不正之风。
七、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可填写主要创造人5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人员由本企业自行表彰。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外人员均不应列为创造人。
八、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成果进行审定,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初审、预审和终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成果创造者(单位领导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答辩。行业特点较突出的成果,还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社团的意见。审定结果由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布。
九、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属省级,主要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级别。对获山东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将颁发奖牌和个人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及宣传推广。对成果创造人的表彰、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地区、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企业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审定、发布和表彰,在省国资委领导下,由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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