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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大省和经济大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在政企分开、企业减负、劳动关系、打击假冒伪劣、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是加重企业税外负担、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未能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对一些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侵害了行政相对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有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司法,侵害企业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枉法裁判、违法执行,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四是一些企业高管或高层技术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窃取企业核心的技术或信息后进行同业竞争等;五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仍较为普遍,企业外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去年5月初我们对省内近百家大、中型企业下发问卷开展立法调研,调研后的数据显示,企业现在面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的不合理摊派占36%;企业间不正当竞争占56%;侵犯商标权占56%;假冒伪劣商品冲击33%;新闻媒体及其它组织的侵害占36%,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占20%。
  针对这些情况,今年中纪委、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按照中央领导要求,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在我省召开的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同志到会讲话,要求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遏止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加大治理力度的必要性。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于存在的上述问题,仅仅依靠下发文件和一般要求难以解决。从1997年中央下发《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开展企业减负专项治理,防止和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收到明显成效。但受利益驱动影响,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屡有反弹,一直没有绝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减负没有纳入法制轨道,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约束。所以,在探索企业减负标本兼治方面,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法规。在我们调查时,有94%的企业也认为出台《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做大做强了,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财源,才会增加就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制定《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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