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山东省质量协会、齐鲁实业家摄影文化促进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以下简称“省企联”)。英文名称分别为:SHANDO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SHANDONG ENTERPRISE
DIRECTOR ASSOCIATION;SHANDONG FEDERPRISE INDUSTRIAL ECONOMICS;SHANDONG
QUALITY ASSOCIATION;QILU INDUSTIALISTS PHOTOGRAPH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省企联是全省企业、企业经营者、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
省企联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三方劳动协调机制。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省企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团结、联合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并为培养造就一批有影响力、有竞争力、有实力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而努力。
第四条 省企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企联常设办事机构为省企联秘书处,会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省企联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制订省四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例,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制定同企业、工业行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作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 ,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组织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代表山东省的企业和企业家参加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
八、增强并改进培训、咨询、信息、调研、刊物出版等项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九、推进山东省企业的质量工作,做好培育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四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四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加强与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五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十二、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的指导,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山东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全省各市地的企业团体;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七、个人会员的要求为:1、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省企联组织的活动;
3、 享受省企联提供的服务;
4、 对省企联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 承担省企联委托的工作;
3、 向省企联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材料;
4、 向省企联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省企联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省企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审议并批准理事会推选办法,推选理事会理事;
5、修改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4、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5、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6、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7、根据会长提名,确定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8、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条第7、8项职权,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5、根据会长提名,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6、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省企联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省企联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省企联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1、 会费;
2、 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
3、 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4、 委托项目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省企联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省企联依法占有和管理省企联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省企联资产,由秘书长办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省企联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拟定,报全省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在全省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某条款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并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代表的同意方可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在全省会员代表会议通过或在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企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省企联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省企联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省企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省企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五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